中共开云网页版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1-10查看次数:117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党总(直)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履行手续,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四条  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广大师生对党的认识。年满十八岁要求入党、具有中国国籍的师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学习、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由申请人向工作、学习的单位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书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入党申请人一览表》进行公示,并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教育引导。党总(直)支部应指导党支部根据“一人一档”原则,建立党员档案,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归档。

教职工招聘、调入、新生入学后,积极做好与前期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考察、早发展。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及培养教育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一般条件是:承认党的章程,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积极要求入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各方面尤其是在学习、工作、日常生活、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良好;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威信,得到群众的认可。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执行“三推一定”制度。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对象是共青团员的,需由团组织推优方式产生人选;其他的可由党员推荐或群众组织推优方式产生人选。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根据推荐情况通过无记名票决方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党总支部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备案,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将《团员入党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团组织要把团干部和各项工作中的骨干作为重点推荐对象,有计划有目的地对他们进行培养与考察,使他们更快地成熟起来。推优工作是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党、团组织要严格推优程序,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通过民主推荐,广泛征求意见,大学生还需征求班级、寝室、社团等意见,特别注重推荐对象在思想政治、理想信念方面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培养联系人每季度查阅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每半年将考察情况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制定培养计划,并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养考察。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听党课、发展新党员大会等党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的机会。通过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的信念。

新进教职工,在原单位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应当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可根据其在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继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学校培养考察满六个月才可发展其为预备党员。

第九条  党总(直)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动态规范管理。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成绩、工作实绩,同时也要注意了解本人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每半年,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进行定期考察,根据他们的阶段性表现及时调整,坚决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师生吸收到党内来。

第十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递交的思想汇报,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入党积极分子因升(转)学、毕业、调动等发生岗位变动时,原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等培养教育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以便新的单位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召开支部大会通过无记名票决方式初步确定发展对象,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并在适当范围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最后,党总支部审议,报学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要全面把握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从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为民服务、严守纪律等方面进行审核。坚持把思想政治作为发展对象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服务与社会实践情况。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学生发展对象还应具备德育考核优良及以上;学习成绩优良;获得过各类优秀表彰;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党组织一般要在本单位党支部内指定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正式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以及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党总(直)支部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采取函调或外调等方式进行。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即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审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应由对方党组织提供,并加盖党组织印章方为有效。

凡是未经过政治审查的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严禁发展对象携带外调自行办理政审手续。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党支部还应通过个别谈话、座谈会和民主测评等方式在发展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的群体中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防止把不信马列、是非观念淡薄、功利思想严重、有参教信教行为等不符合标准的人员吸收入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基础知识、党章党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为主的短期集中培训,一般每学期组织一次,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并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经培训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学校党校培训的有效期为两年。党支部应及时将《党校学习情况登记表》、结业证书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入校前已参加其他基层党委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班并顺利结业的发展对象,入党前两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调入或转入我校的入党培养对象,已被原单位党组织列为发展对象的,在进入我校后,需经所在党组织3-6个月的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方可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对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发展对象呈报表》,备齐《发展对象呈报表》上所列呈报材料,综合考察材料需由支部委员和培养联系人共同撰写,内容应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审情况;民主测评情况;要求入党及培养考察过程;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及党支部意见。

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党总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进行全面审议。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前一至两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教工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为所在单位(部门),学生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为班级、学生社区和所参加的各类组织,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吸取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公示后填写《公示结果登记表》。

公示后,对分歧较大的不同反映,待查明情况后再讨论其入党;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不影响发展的,由党支部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公示结果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学员登记表、学校党校结业证书、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民主测评材料、综合考察材料、团员入党推优表、发展对象呈报表等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认真向发展对象的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党组织了解政治审查所要求的相关情况,征求发展对象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法院、信访等单位(部门)意见,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应按以下主要程序进行: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需要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及时报党总支部审议,党总支部应在召开支部大会后的一周内将审议通过的预备党员材料送交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党员主要是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的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组织部以文件形式通知党支部。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审批意见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向其本人说明: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和要求;缴纳党费的规定;介绍党的生活制度、党支部近期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指出其入党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努力方向。宣布后,向本单位公布预备党员的信息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各党总(直)支部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归入党员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一般由各党总(直)支部组织举行。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会场要布置得庄重、简朴、整洁,会场正中悬挂党旗。在革命历史纪念馆、烈士陵园、英雄塑像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时,也要悬挂党旗,不能在无党旗的情况下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入党宣誓的程序如下:

1.奏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

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5.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

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至少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情况进行一次研究分析,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仍由党支部确定联系人加强对其的教育培养,一般可由入党培养联系人担任。预备党员应每季度以书面的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联系人必须每季度与预备党员谈话一次,教育和考察情况都要及时地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党总支部和校党委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委组织部以文件形式通知党支部。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延长预备期的仍未转变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经党总支部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应按照要求把支部大会决议写入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相应栏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考察期间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转正申请书、预备考察期间的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材料及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组织部以文件形式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党委组织部应当对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认为必要时,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可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需延长预备期的,其延长的预备期起始时间自原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以后,应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有关材料交党总(直)支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本人党员档案随同人事档案寄出。

第七章  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党总(直)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述评、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党总(直)支部要组建一定数量的兼职组织员队伍,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和培训,党总(直)支部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党总(直)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党支部应将未被发展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等入党材料,随本人人事档案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