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30查看次数:1作者:未知

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的通知

各位老师:

    根据浙高教学会〔20082号文件精神,由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和浙江省教育厅联合开展的2008年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申报工作已于日前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成果条件

    (一)申报2008年度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的成果必须为20051120071231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其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开云网页版,第一完成人必须为开云网页版在职教职工。

    (二)申报的科研成果只能以以下三种形式之一申报:

    1. 经登记的科技成果:指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结题、验收、鉴定或评审并经省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科技成果登记的成果。

    2. 专著:指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教材、教学参考资料以及书画、诗歌、小说等文学艺术创作类作品不予受理。

    3.论文:指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在国内外正式发表的论文。多篇系统有机联系的论文(限报10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论文主要作者应基本一致。以论文形式申报的必须在申报书中标注代表性论文1-3篇。没有有机联系的系列论文整体申报不予受理。

    (三)经科技成果登记的科研成果以有关主管部门结题、验收、鉴定或评审的时间为准;专著、论文以公开出版、发表的时间为准。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个人论文集可作为专著类成果申报,但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以论文形式申报。

    (四)完成人员的数量与排名顺序原则上按结题、验收、鉴定或评审证书上的署名或论文和专著上的排名。同一申报者最多只能申报两项成果。

    (五)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由项目申报者负法律责任,申报者所在单位负责把关审核。各单位对申报成果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报质量,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申报资格。

    1.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2.申报材料、手续不符合申报规定;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署名纠纷;

    4.已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每一申报项目如实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申报书》(见附件1)一式11份其中申报书中的院(系)推荐意见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填写推荐等级和具体内容,并由主管领导签名、所在单位盖章。申报者须填写承诺书,一式2份(见附件2),所有项目完成人均需签字,所有完成单位均需盖章。

    (二)每一申报项目同时需送交装订成册的附件材料一式2套。以科技成果登记形式申报成果的,须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受理通知书)、项目结题、验收证书或鉴定(评审)确认书及鉴定(评审)证书、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检测报告、成果应用证明、查新报告、有关知识产权证书、有关论文等材料;以论文或专著形式申报成果的,论文和专著需附原件和《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专著、论文)评审表》(见附件3)及有关收录采用、引用证明等材料,评审表需两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校外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统一组织评审),专家需签名并加盖专家所在单位公章(需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材料,允许申请者以复印件的形式申报,其中论文的复印件,必须包括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页和论文全文。对以复印件形式申报的材料,推荐单位必须将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确认,并在其中1份的首页签署已审核,并在每张复印纸上盖上公章(可以是骑缝章)。

    (三)网上申报网址:www.zjkysz.cn。有关申报表格见附件,也可在教育厅门户网站或网络申报平台下载。

    (四)如评审后需取回材料的,请在申报书封面右下角注明评后取回字样,并在所交原件右上角贴上标签,注出姓名、所在单位及学科。未注明的材料评审后教育厅将不予保留。

    三、申报时间

    各单位应将申报成果汇总表一式1份(见附件4)和申报材料(同时提交汇总表和申报书的电子档)于20081113交科研处,同期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学校将在校园网上对申报成果进行公示。

    四、其他事项

    按省教育厅要求,申报省高校科研成果奖每项须交评审费200元,将由学校承担。

   联系人:葛峰           联系方式:88122247 661565

科研处

2008-10-29

1、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申报书.doc

2、承诺书.doc

3、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专著、论文)评审表.doc

4、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申报汇总表.doc

请需要申报的老师将所有申报材料按时上交到院办许幼明老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