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2006届毕业生:
学校已经印发了《开云网页版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将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签约。我校毕业生统一使用教育部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就业协议书不许转让、不许自制、不许复印。毕业生只能与一个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对于隐瞒事实、擅自解约、多头签约或用复印、自制协议书签约等扰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秩序者,学校将予以严肃查处。
我校毕业生就业签约盖章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28日。毕业生在此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经招生就业处盖章的,由学校按协议派遣;未落实用人单位的,通常派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二)“专升本”、公务员报考。毕业生因报考“专升本”、公务员等原因而导致派遣延后的,可向学校申请暂缓派遣,待考试结果明确后,由所在学院协同毕业生妥善解决就业协议后再作处理。此类毕业生须在2006年6月25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否则按协议派遣。各学院须在2006年6月25日前将名单及申请书汇总后交学校招生就业处。
(三)出国留学。毕业生要求自费出国留学,在6月25日前凭录取通知书和签证(复印件)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仍将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四)毕业生违约。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应严格履行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协议的一方,应按照协议书上三方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个别由于特殊原因要与用人单位终止协议的,必须在6月25日前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并持原签约单位终止协议的书面证明、新用人单位的接收意见,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违约改派手续。毕业生遗失协议书,需登报申明作废,经学院核实同意,向招生就业处申领新协议书。
(五)毕业生派遣。毕业生于2006年7月1日后派遣。学校编制就业计划,于8月底上报省教育厅。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户口、档案迁往单位所在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申请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20日。未缴清学费、未完成助学贷款确认手续者,将暂缓办理其就业派遣手续。派遣前,毕业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派遣。体检结果表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暂不派遣,但须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关系、档案暂不迁移),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内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档案材料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报到后,若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退回学校。在非生源地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协议书上的单位派遣,如有特殊原因,想把户口迁回到生源地的毕业生,可于6月2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招生就业处汇总后上报户籍管理部门审批,由户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迁。
(六)结业生派遣。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在2006年6月28日前落实单位的,根据结业生有关规定按原协议派遣,如果原协议单位不同意接收结业生,凭单位书面意见和新的用人单位接收意见,再办理改派手续,未落实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迁移至生源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户口),自谋职业。肄业生及其他原因不能毕业的学生,由教务处审定,不办理派遣手续。
(七)毕业生改派。未落实单位被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可于2008年6月30日前继续在本地区或跨地区择业。在生源地区内跨县(市、区)落实单位的,由所在地调配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地区落实单位的,由两地人事调配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省改派则由毕业生持所签协议,向学校提出申请,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八)志愿项目。要充分利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利契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各项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弘扬主旋律。积极鼓励并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和欠发达地区建功立业。学院要做好对该类毕业生的服务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九)报到证遗失。毕业生如遗失就业报到证,应写出遗失报告,在登报申明作废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补发。
请各位毕业生按照以上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按时、准确地办理好自己的毕业手续。
若有疑问请联系:
信息学院学工办沈国忠老师(短号:681089),电话8812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