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网页版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10-30浏览次数:110

  

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并规范学校考勤、请假管理,确保学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为全体教职工。

二、考勤要求

(一)学校管理服务人员(除专任教师外)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专任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学校或各教学单位规定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各种会议及其它集体活动等必须按时参加。

(三)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要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

三、请假或休假范围及相关规定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员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申请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而不能出勤的,须严格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因怀孕保胎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诊疗而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凭本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根据病假期限及请假职工的工作年限,按一定比例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减半发放,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绩效津贴按当月请假天数扣发(日岗位绩效津贴=本人月岗位绩效津贴标准/21.75天,下同)。

(二)产假、护理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凭本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请产假。

1、正常产假98天,临产前休息天数计算在98天产假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0-30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

3、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则其寒暑假期限可以顺延。

4、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可申请享受30天的奖励假。

5、在配偶生育期间,男教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产假、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岗位绩效津贴按当月请假天数扣发。

(三)哺乳假、妊娠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本人申请,单位(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可享受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遇寒暑假不顺延)。

2、女职工产假期满,因哺乳需要,在不影响其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申请每半天半小时的哺乳假。

3、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因体力不支而不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人事处同意,可请假休息。

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90%比例计发,岗位津贴减半发放,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绩效津贴按当月请假天数扣发。

妊娠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病假规定处理。

(四)婚假

凡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婚假三天。

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教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丧假为三天(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假,路费自理)。

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

1、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应利用学校放寒暑假期间探亲。

2、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按直线、硬座车船费标准全额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予以报销。

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七)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凡请事假的,需从严掌握。若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因病重、病危住院,医院提出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批准,最多可享受15天假期,期间不扣工资,但要计入考勤。

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根据事假期限按一定比例扣发或停发,生活补贴按同期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发放,岗位津贴按请假天数扣发(日岗位津贴=本人岗位津贴标准/21.75天)。事假5天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绩效津贴按日均扣发;5-10天的,扣发一半当月岗位绩效津贴;10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岗位绩效津贴;事假当年累计3个月的,停发全部工资。

四、关于旷工的规定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以欺骗手段请假者;

5、申请调动或辞职,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者;

6、学校或部门(单位)组织的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无特殊情况缺勤1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7、对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二)教职工旷工须按上级有关规定扣除、停发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0%;旷工1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50%;旷工2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80%;旷工3天及以上,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考核津贴和节假日福利;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者,给予解聘或辞退。

五、其他

1、产假、婚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的天数,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2、本年度内病假、事假、哺乳假、产假等假期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与年度考核。

3、在见习期间的教职工请假累计30天及以上的,见习期顺延。

4、各类请假或休假的基本工资发放按照《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78号))文件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关于印发《市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2号)文件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部门奖励基金发放办法按照学校分配制度规定执行。

六、考勤管理、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的考勤工作,每月5日前报上月教职工考勤情况,并报《考勤汇总表》。《考勤汇总表》应如实填写,如有虚报、谎报等情况,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时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请假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两份,人事处一份,所在单位(部门)一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如果跨寒暑假的,假期连续计算。教职工缺勤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一周内补办好请假手续、补齐相关材料。

2、一次请假3天以内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请假3天及以上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批准,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专任教师申请请假经批准后,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3、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的,则必须到所在单位(部门)办理续假手续后报人事处,否则从请假截止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报人事处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经第16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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