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解决和改善引进高层次人员(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本校骨干教师的住房条件,解决部分教职员工的住房实际困难,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并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次房源是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干部住房标准提供的学校产权家属宿舍,对个人只出售使用权。因此本次售房以国家干部住房标准为制定售房办法的重要依据,即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115平方米,处级干部、副教授、博士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科级干部、讲师、硕士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其它人员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70平方米。
第3条 在满足职务职称需要的前提下,每层次房源余数自动进入下一层次。
第4条 南区教师公寓住宅的使用权出售,要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5条 学校成立教师公寓售房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校办、计财处、工会、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教师公寓购房办公室。购房领导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大公无私,坚持原则,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6条 本次出售教师公寓共有住宅100套,其中70-80千方米8套,80-90平方米33套,90-115平方米41套,115平方米以上18套,竣工时间为2005年8月底。
第7条 现居住校区学生公寓楼和由学校租赁及过渡房的教职工若购买教师公寓须将原住房退回学校。
第8条 教师公寓的售后管理,将制定《开云网页版教师公寓管理办法》,待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购房对象
第9条 本次购房人员为2005年6月30日城市学院正式事业在编和正式聘用的教职工(包括溪口分公司的正式事业在编职工)。
第10条 申请购房人员优先考虑引进高层次人员。优先进入售房资格的人员名单将由人事处在售房前予以公示。
第三章 购房办法
第11条 本次售房采用按职务、职称分层次抽签的办法。第一层次为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教授或同级别人员,第二层次为处级、副教授或同级别人员,第三层次为助理、科级、讲师或同级别人员,第四层次为符合售房条件的其他人员。双职工只能由一人参与抽签,并以抽签一方的职务、职称为准。
第12条 抽签方法为两次抽签。第一次为售房资格抽签,列入优先购房名单的人员不需抽签,直接进入售房资格序列;若某一层次人员报名购房的人数少于同层次房源数量,则免去售房资格抽签程序。第二次为选房顺序抽签,按抽签数字从小到大依次选房。
第13条 原则上同层次的人员选择与其职务职称对称的房源,某一职务职称的人员需要选择低于其职务职称对称的房源,须和享受此类房源的人员平等抽签,没有优先权。
第14条 在选房过程中,如果没有自己满意的房源,可以选择放弃,退出此次售房,空出房源,可由同层次没有进入售房资格的人员依次递补选择。
第15条 每一层次的房源待本层次抽签结束后,多余房源进入下一层次。
第16条 在售房资格抽签中,未获得中签者或在选房程序中选择自动放弃者,按本次售房资格签号顺序原则上自然进入下次学院售房资格序列。
第四章 购房价格
第17条 单位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多层每平方价格=基价*(1+楼层加价系数+朝向系数)
高层每平方价格=(基价+楼层加价)*(1+朝向系数)
第18条 教师公寓基价,多层为2820元/平方米,高层为2900元/平方米。
第19条 多层住宅,1层、5层房价以基价为准,2层房价在基价的基础上+8%,3层+14%,4层+10%,阁楼层高在2.2米及其以上部分为基价的70%,低于2.2米部分不计价。
第20条 高层住宅,1层房价以基价为准,2层起在基价基础上按楼层递增楼层价,楼层递增价为每层每平方递增40元,阁楼层高在2.2米及其以上部分为基价的70%,低于2.2米部分不计价。
第21条 朝向系数:朝东套间+2%。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22条 由各学院、部门派人统一向购房办公室领取购房申请表。要求购房的教职工向所在学院或部门领取购房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时间统一上交售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第23条 购房者须如实填写购房申请表,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购房资格。
第24条 售房领导小组将申请购房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25条 张榜公布后,如无异议,售房领导小组按第11条规定开始操作,并由工会、监察审计处负责人现场指导、监督。
第26条 抽签选房时,选房者在下一名选房者没有确定选择房号之前允许当场反悔或选择放弃,一经选定不准更改。在规定选房时间迟到或缺席未参加规定层次选房的视为放弃。选房结束后退房的,视作永久放弃城市学院教师公寓售房资格。
第27条 购买教师公寓住宅的教职工,在选房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交纳购房款30%的定金,并签订购房协议(必须是本人,一律不准更名)。
第28条 购房协议签定后,如出现违约现象,一律按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29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2005年9月19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第2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30条 本办法由售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