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签证的管理及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造价,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我校内部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签证管理。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按照发、承包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内、外的(或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施工事实或责任事件的记录和核定,签证包括事实和费用两方面的签认证明,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工程签证管理必需明确事实签证和费用签证的区分。事实签证是施工单位为了完成投标时候的承诺和完成工程项目的所有内容的实际所作的施工内容或其他方面的付出,避免因未履约而罚款;费用签证是在投标文件和合同外的增加以及业主责任引起的的变更费用增加。
第四条 工程签证必须执行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现优化的原则。应严格控制办理工程签证,按本规定不应办理的工程签证,坚决不予办理。
第五条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坚决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二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六条 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
第七条 工程签证格式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类别;
3、签证日期;
4、连续编号;
5、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
6、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
7、备注;
8、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
9、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二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10、监理单位签证意见;
11、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12、建设单位经办人、工程分管负责人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第八条 可以办理的工程签证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各项费用;
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九条 不宜办理的工程费用签证
1、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
2、单项费用调整额度较大(一般指超过合同价的3%)且施工合同中未明确计价方式的新增或变更,将引起合同另一方较大损失的而显失公平的,宜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
3、单项费用调整额度较大(超过10000元)新增或变更,宜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
4、现场工作条件发生不可预见改变,有条件可以通过施工方案调整而不发生额外费用的。要求现场人员切实、仔细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5、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第十条 不能办理的工程签证
1、属于其他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
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10、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时,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任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并按权限进行签证管理。
第三章 工程签证的程序和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1、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上报工程监理进行审核。
2、工程监理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任。
3、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任会同施工管理办公室主任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符合相关程序和手续后签署意见上报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审定。
4、工程签证经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加盖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印章后生效。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须在施工实施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预算出工程量和费用。特别要严格控制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较高的签证,对于这类施工签证一定要做技术论证和经济比较。
1、费用少于5000元的签证,在工程例会上形成会议纪要。由基建办主任和施工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处长签发后执行。
2、费用签证超过5000元,报经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处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处长签发后执行。
3、费用签证超过10000元,经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4、特殊或重大费用变动(变动金额超过5万),由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十四条 现场监理和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任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翔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同时要通知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7天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任要在3天内将签证单原件报送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资料管理员一份并留档资料一份。(处资料管理人员必需掌握原件,做好资料的保管工作,原件只进不出,必要时复印件加盖处章发出,并及时形成资料的流转记录)。
第十六条 对暂定价材料的价格确定,原则上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信息价、市场价的顺序确定。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可以确定的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确定;否则按照信息价,信息价也没有的按照市场价。按照市场价签证的,基建办主任应该会同监理单位,对市场价格进行仔细的调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签证价款的额度和权限进行签证管理。
第五章 工程签证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办理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第十八条 办理签证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主办,不允许施工单位代办。
第十九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任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第二十条 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任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签证,有权更正工程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任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办理工程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
第二十三条 办理工程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工程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二十四条 办理工程签证要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
第二十五条 办理工程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师办理完毕工程签证后至少保留一份存档,做到即签即留。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工程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签证(原件)同其他结算资料一并上报审计处,审计结束后,学校审计处将工程签证和其他报审资料存档管理。办理工程形象进度款时签证可以报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报送社会审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审计资料做好决算报告,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复核所有的签证资料后,同其他报审资料一并报送学校审计处,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决算资料原则上要求原件,有复印件的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处章并注明原件位置和核对人姓名;决算资料一式两份,一份送审一份留存。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留存的报审资料由建设单位存档。
第二十九条 工程签证或费用签证仅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处审计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经2010年第 次 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
二○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