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院政[2005]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含考查)。省级及以上统考,当本考场规则与统考考场规则矛盾时,以统考考场规则为准。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三条 学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随带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省级及以上统考还应随带准考证)进入考场。不带上述有效证件或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省级及以上统考按当次统考规定),不准入场,并作缺考论。
第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上以便查验。考前应配合监考教师清场。
第五条 学生应做好考前各项准备,考试时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试期间擅自离开考场则视为考试结束,不得重新返回考场。
第六条 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七条 学生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将电子、通讯工具(需关机)或书本等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第八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考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轻声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教师也不得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
第九条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场。30分钟后学生可以离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十条 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含草稿纸等),点清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要求放置电子、通讯工具或书本等物品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其它考生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纸条、胶带纸等文字材料(含在桌内、座位旁)(开卷允许带的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以任何方式(含口头、手势、通讯、书面等)传递或索要答案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者;
(十一)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者;
(十二)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买卖试题的;
(十三)获知考试内容或答案参加考试的;
(十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者;
(十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等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
(十六)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七)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将按《开云网页版学生管理规定》和《开云网页版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宁城院政(2004)32号附件四)《开云网页版考场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