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网页版帮困助学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5-30浏览次数:30

宁城院政[2010]75

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而无力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立意识,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推行“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勤工助学、奖学金为重要手段,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为辅助办法”的多元化资助政策。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政府和各类社会资助原则上仅适用于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特殊岗位外,勤工助学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各类资助。

允许未取得正式学籍的经济困难、无力缴付学费的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先报到,后缴费。

第二章   学生帮困助学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帮困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负责全校帮困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相关资助办法,组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各类资助等工作的实施,指导二级学院做好相关工作,并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咨询与投诉,对学院帮困助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学院设立帮困助学工作小组,负责向学生宣传帮困助学的有关政策,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指导工作,负责合理安排使用学院帮困助学经费,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政府和社会资助等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资格审查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帮困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以分管帮困助学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申请人除外)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内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宁波市本地消费水平: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均在当年宁波市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标准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确定为困难。其中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生活费和家庭人均收入均在当年宁波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特殊困难:

(一)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和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学生;

(二)家庭中父亲或母亲有伤、残、病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固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三)持有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区社会扶助证》等家庭经济困难证件的学生;

(四)家庭位于贫困地区或父母均失业,家庭经济难以支持学生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一)“金龙卡”消费过高或经常在外就餐;

(二)有电脑等高档消费品(作为奖品获得或因专业学习需要购置电脑的除外);

(三)平时有超出一般学生的高档消费现象,有吸烟、酗酒行为;

(四)因家庭经商、办厂、建房、扩大生产规模等而引起的暂时困难。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初进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调查表与录取通知书一并送达,在校生的调查表于学年末向学院领取,学生需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于学期末向学院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充分征求同寝室、班级同学的意见,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询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申请学生本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帮困助学领导小组提请复议。校帮困助学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四)学院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帮困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建立校院两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学院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应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办法

第一节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就学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无需担保和抵押的助学贷款。为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多渠道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要求学生首先向生源地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对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在生源地无法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就学地助学贷款。就学地助学贷款每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类,宁波市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主要开办学费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品性评价B等及以上,且无缴费、还款违约记录;

(三)学习认真,成绩优良,上一学年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不超过1门;

(四)符合国家助学贷款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时间

每年10月份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材料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历年学习成绩总表和上学年品性评价结果(新生交入学通知书复印件)、《高等学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乡镇或街道以上证明)、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每页复印件、家庭或保证可联系到的固定电话近三个月话费单。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

(一)学院对学生填写内容以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学生实际表现,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定通过贷款初审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移交学生处;

(二)学生处对各学院上交的申请贷款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查,并将材料交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办理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的学生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与经办银行办理签订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将贷款按学年划至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贷款变更

(一)贷款学生因毕业、转学、升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更时,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出国(境)、退学、开除等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向经办银行还清贷款本息;延长学业、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到学生处登记备案。

(二)对未按规定办完手续的学生,学校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贷款学生的有关贷款资料进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贷款归还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根据学生本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办理。

第二节 勤工助学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锻炼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是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助学途径。

第二十一条 岗位设置原则

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为主,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矛盾;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不得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 岗位设置的形式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

(一)固定岗是指工作内容较为稳定、持续时间较长(1个学期及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以校内后勤服务、各项公益性劳动、行政教学管理工作以及校内科研创作活动等为主要内容。

(二)临时岗是活动内容单一、短期内即可完成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以有组织的阶段性工作、突击性任务、短期性活动为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用工岗位申报办法

(一)用工申报一般于每学年初进行。

(二)用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填制申请表,经帮困助学中心汇总后,报帮困助学领导小组审批。

(三)如有临时调整勤工助学岗位的,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

(四)外来用人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需向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生处进行登记,并出示单位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招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用工岗位招聘

由帮困助学中心公开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召开招聘会。用工单位将拟聘用学生名单报帮困助学中心审核。

第二十五条 管理要求

(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部门)招聘考核录用学生后,要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等有关事项。应关心学生的劳动安全保护,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定期向相关学院或学生反馈。

(二)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讲究职业道德;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贯彻“以工助学、以学促工”精神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三)勤工助学考核程序按照“谁用人,谁考核,分层次、分岗位”的管理模式,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指导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时限要求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周六、周日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每周累计劳动时间不超过12小时;寒暑假期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七条 报酬标准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原则上确定为每小时8元以上,具体视情况而定。学校后勤服务及其它营业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报酬,用工单位原则上应按所聘用临时工工资发放。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或个人按所签订的用工协议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报酬发放程序

帮困助学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月度考核情况审核、统计,确定工作报酬,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九条 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 学费减免

第三十条 学费减免对象

(一)家庭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二)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纪校规,未受过违纪处分,上学年品性评价B等及以上;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上学年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不超过1门;

(三)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

(五)新生需符合“绿色通道”入学条件;

(六)已申请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 学费减免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批,报学生处备案。经费从学院帮困助学经费中列支。

   

第四节  困难补助

第三十三条 补助对象

困难补助主要资助因本人重病、家遭灾害或其它突发情况,家庭经济发生临时困难且确属一时无法解决,以至影响到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的学生。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一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学年补助总额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

第三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向班主任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提交《开云网页版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核查,提出具体的补助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需报学生处备案,经费从学院帮困助学经费中列支。

 

第五节 政府和社会资助

第三十五条 资助基金的来源

资助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下拨、海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资助形式

(一)政府资助:资助经费和名额,以政府下达的指标为准。

(二)社会资助:资助人资助一名或几名学生,资助人可自己设定资助标准。

第三十七条 资助基本条件

(一)学习认真勤奋,成绩优良;

(二)上学年品性评价结果B等及以上;

(三)符合资助者合理意愿。

第三十八条 资助程序

(一)政府资助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社会资助根据资助人意愿,公布资助信息;以学生本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并公示;资助者确定资助对象,签订资助协议;

(三)发放资助款。

第三十九条 资助反馈

(一)受社会资助学生应与资助人保持联系,经常汇报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学生处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每年向资助人进行一次受助学生学业汇报,并及时将受助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通报资助人。

(二)受资助学生应勤奋节俭并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以回报社会。如发现受助学生有生活铺张浪费、向捐赠人提出不合理要求等行为,则取消受助资格。

 

第五章 监督与处分

第四十条 享受各类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的行为,除全额退还受助经费外,取消在校期间享受其他资助的资格,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享受各类资助的学生如因休学、受到违纪处分或因学习不努力而造成成绩低劣者,应中止资助金的发放。经教育帮助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受理资助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经第9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109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