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合发文: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5-30浏览次数:3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明确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努力营造党风廉政建设层层抓、层层负责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三条  责任范围

学校党委、行政以及校内各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校内各部门的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分别为学校和校内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交叉的,依据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责任内容

学校党委、行政以及校内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切实做到: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有关纪律条规,切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四)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加强民主监督,努力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认真对待反腐倡廉方面的来信来访,重视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及时研究处理。

(五)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直接管辖的工作人员。

(六)在每年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上,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七)支持和配合校内外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第五条  责任考核

(一)责任考核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责任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考核及年度部门工作考核相结合,一般采取自查自考、一级考一级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将组织专门班子考核。

(三)考核情况要及时向被考核部门、被考核者反馈,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要记入专门档案,作为部门考评及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员民主评议和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校内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要以书面形式上报本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过问、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3、违反原则与规定选人用人,选人用人严重失察,在党风廉政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弄虚作假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亲属打击报复的;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解聘等处理。

2、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纪政纪条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以及校领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和纪委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    党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宁城院党〔200515号《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