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学院关于评选2012届省级优秀毕业生(初评)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3-01浏览次数:3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2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宁波城市学院2012届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按不超过毕业生人数3%的比例评选。名额分配如下:

班级

省优秀毕业生每班分配名额

09观光农业

2

09园艺1

1

09园艺2

1

09园林

2

09园林工程1

1

09园林工程2

1

09建筑装饰

1

09建筑工程1

1

10建筑工程技术

1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师生反映良好;

(三)大学期间获校“十佳”、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项)以上。品行评价各学年均为A,学绩分综合排名班级前25%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合格及以上;

(五)3+2班级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评选条件,在本通知的基础上由学院自行制订细则;

四、其它事宜

评选优秀毕业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学院要加强领导,以评优为契机,对毕业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基本素质教育。要严格掌握标准,广泛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切实做好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评选过程中要求学院将评选标准、名额、程序办法及评选结果予以公示。推选学生经招生就业处审核不合格,取消评选资格,不予增补。评选名单经学校最终审核后,报浙江省教育厅学生管理处审批。

五、上报要求:

请各班级将公示结果及《2012年省级优秀毕业生(环境学院)》excel表格于201237前交学工办张玥(电话543502)处。

六、其他事项

请各班主任上报公示结果时,将学生获奖证书的复印件交到学工办105室张玥处。

        景观生态环境学院

                                                                201231

宁波城市学院关于评选(初评)2012届校级优秀

毕业生的通知

一、评选方法:

各学院在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的基础上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初评)。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学院内张榜公布、广泛听取全院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后,将填写好学生姓名的《2012年校级优秀毕业生(环境学院)》excel表格于37日前交学工办张玥(543502)处

二、评选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处分;品行评价总评为A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获得过省、市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B
、获得过学校十佳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C
、获得过国家奖学金、二等以上学校奖学金1次或获得过素质与能力拓展奖学金、三等奖学金2次及以上;

3)、总学绩分在班级前30%(含30%)。

注:在第三学年学绩分尚未明确之前,暂按前两年学绩分计算;

4)、《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标准达到合格及以上;

5)、3+2班级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评选条件,在本通知的基础上由学院自行制订细则。

三、评选名额及分配

按不超过毕业生人数10%的比例评选。名额分配如下:

班级

校优秀毕业生每班分配名额

09观光农业

5

09园艺1

4

09园艺2

4

09园林

5

09园林工程1

4

09园林工程2

4

09建筑装饰

4

09建筑工程1

4

10建筑工程技术

5

四、初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消其荣誉,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毕业前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将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五、请各班主任上报公示结果时,将学生获奖证书的复印件交到学工办105室张玥处。

景观生态环境学院

201231